《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七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
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第八条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到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涉水工程建设期和使用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对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明确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并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涉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安全作业和防火、防爆、防污染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水上应急预案,保障涉水工程的水域通航安全。
第二十二条 涉水工程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证涉水工程试运行期、竣工后的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五)制定、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六)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并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与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准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水上水下活动产生的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将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标志,并按照通航要求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二十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通航安全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有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和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六)其他不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生的下列情形予以通告: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水域污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并违法施工的;
(三)不服从管理、未按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隐患,拒不改正而强行施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禁止任何船舶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搬迁或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2016年厅直行业管理局执法评议考核评分细则及标准
被考评单位: 考评组(全体成员签字):
序号 |
评查内容 |
分值 |
评查要点及评分标准 |
评查形式 |
扣分 |
备 注 |
1 |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办公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
5 |
未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扣5分。领导小组全年未召开会议的,扣4分;办公会议听取或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不足2次的,扣2分。 |
查阅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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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制宣传工作情况 |
5 |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扎实开展本系统普法工作。 |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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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认真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
5 |
领导班子全年集体学法少于2次的,每少一次扣2.5分。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扣5分。 |
查阅学习记录、 与单位领导干部座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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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 |
5 |
根据部法制司法律知识考试情况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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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定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5 |
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发现1件,扣1分,扣完为止。 |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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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
5 |
未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扣5分;未按照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发现1件,扣1分,扣完为止。 |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
|
|
7 |
规范行政文件制定合法 |
5 |
规范性文件设立或者通过登记、备案、年检等方式变相设立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处罚的,发现1件,扣5分。 |
随机抽查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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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进简政放权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
5 |
建立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取消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未建立机制的,扣5分;未完成取消下放审批事项任务的,扣5分。 |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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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加强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5 |
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未制定相关措施的,扣5分 |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
|
|
10 |
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 |
5 |
对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未制定承接方案的,扣5分; 对部取消的审批事项,依法停止审批,未停止审批的,扣5分; 对部下放的审批事项,做好承接工作,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下放事项承接到位,未承接到位的,扣5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查看审批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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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革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5 |
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的审批事项,主动与工商部门对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未落实到位的,扣5分;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禁止变相审批,发现变相审批的,扣5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查看审批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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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建立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 |
5 |
未制定并对外公布行政权力清单的,扣5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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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公开透明便民。 |
5 |
未制定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办理平台,实现网上办理行政审批的,扣3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查看审批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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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制定执法队伍建设意见 |
5 |
未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计划、工作机制的,扣5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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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 |
5 |
未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的,扣5分;未按进度完成执法人员培训任务的的,扣5分。 |
查阅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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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5 |
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关配套制度,在本机关或本系统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进行执法责任追究。未落实的,扣5分。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
|
17 |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及时整改。 |
5 |
没有建立制度的,扣5分;查实有1件对社会、舆论监督未及时回应和整改的,扣1分,扣完为止。 |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网上评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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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法制工作机构力量配备合理 |
5 |
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扣5分 |
查阅相关文件和台帐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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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加强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
5 |
全年未对本系统开展相关工作调研、检查的,扣5分。 |
查阅有关台账资料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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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制订并及时修订完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5 |
没有制订和,扣5分;没有及时修完的,扣2分。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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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以上表格中的时间范围是2015年至2016年。
2.如无法提供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的,相应项目一律得分为零。
3.相应评查内容的分值扣完为止,不得扣成负分。
附件2
2016年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评分细则及标准
被考核单位: 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
序号 |
评查内容 |
分值 |
评查要点及评分标准 |
评查形式 |
扣分 |
备 注 |
1 |
认真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
5 |
领导班子全年集体学法少于2次的,每少一次扣2.5分。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扣5分。 |
查阅学习记录、 与单位领导干部座谈 |
|
|
2 |
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和建设情况。 |
5 |
没有单独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扣5分;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扣5分。 |
查阅单位“三定方案”和相关文件 |
|
|
3 |
法制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
5 |
法制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扣5分。 |
查阅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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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
6 |
未制定相关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方案、计划的,扣6分;未制定管理制度并实施执法人员管理的,扣6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
|
|
5 |
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 |
6 |
未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的,扣6分;未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的或者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扣6分。 |
查阅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 |
|
|
6 |
“三基三化”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
6 |
未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6分。 未按进度完成相关建设任务的,扣6分。 |
查阅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 |
|
|
7 |
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
6 |
没有执法监督工作机构和人员的,扣6分,没有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扣6分。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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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6 |
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关配套制度,在本机关或本系统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进行执法责任追究。未全面落实的,扣3—6分。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
|
9 |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及时整改。 |
5 |
没有建立制度的,扣6分;查实有1件对社会、舆论监督未及时回应和整改的,扣1分,扣完为止。 |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网上评查 |
|
|
注:1.以上表格中的时间范围是2015年至2016年。
2.如无法提供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的,相应项目一律得分为零。
3.相应评查内容的分值扣完为止,不得扣成负分。
附件3
2016年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执法评议考核评分细则及标准
被考核单位: 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
序号 |
评查内容 |
分值 |
评查要点及评分标准 |
评查形式 |
扣分 |
备 注 |
1 |
机构设置规范,人员配置合理。 |
4 |
不具备明确的基层执法站所职责和合理的机构编制数量,扣4分;超编人员占站所执法人员50%以上的,扣4分;一线执法人员占站所执法人员总数的70%以下的,扣4分. |
查阅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 |
|
|
2 |
执法人员准入管理情况。 |
4 |
所有执法人员均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员符合《交通运输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资格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扣2—4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
|
|
3 |
加强基层执法站所领导班子建设。 |
3 |
未建立并实施基层执法站所领导初任资格培训制度的,扣3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
|
|
4 |
执法风纪和执法形象。 |
4 |
未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建立队容风纪管理制度的,扣4分;执法风纪不严整,着装不统一的,扣4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现场检阅执法队伍操练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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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执法案件办理质量。 |
4 |
根据案卷评查情况,扣1-4分。 |
对照案卷评查标准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
|
|
6 |
执法案件办理、审核、监督机制。 |
3 |
未建立案件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办案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责任的,扣3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
|
|
7 |
规范现场执法行为。 |
4 |
未认真贯彻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相关要求,执法行为不规范的,扣4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查看执法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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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 |
4 |
未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的,扣4分;未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的或者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扣4分 |
查阅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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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健全勤务和训练制度。 |
3 |
未建立勤务巡查制度,落实勤务计划的,扣3分;全年开展执法人员岗位练兵和教育活动少于4次的,扣3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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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4 |
未按要求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扣4分。未建立执法人员执法档案的,扣4分;未建立执法人员日常执法考评记录的,扣4分;未严格根据执法考评结果,奖励优秀执法人员,追究执法责任的,扣4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
|
|
11 |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及时整改。 |
3 |
查实有1件对社会、舆论监督未及时回应和整改的,扣3分。 |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网上评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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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执法经费保障情况。 |
4 |
执法经费保障不到位的,扣4分。把罚款与执法人员工资、福利挂钩,经查实的,扣4分。 |
查阅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 |
|
|
13 |
执法装备配备情况。 |
3 |
执法交通工具、取证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等执法装备不满足执法需要的,扣3分;未建立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的,扣3分。 |
查阅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 查看执法装备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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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
3 |
执法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能满足执法实际需要的,扣3分;执法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较差的,扣3分;站所醒目位置未悬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徽标,设置统一的指路标牌的,扣3分。 |
现场查看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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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以上表格中的时间范围是2015年至2016年。
2.如无法提供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的,相应项目一律得分为零。
3.相应评查内容的分值扣完为止,不得扣成负分。
附件4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分值 |
评查标准 |
备注 |
案卷合法性 |
主体部分 |
扣分 |
1.许可机关主体不合法的,扣100分; |
|
许可项目 |
2.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等许可项目,扣100分; |
|
||
适用法律 |
3.行政许可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的,扣100分; |
|
||
程序部分 |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重要程序出现顺序倒置的,扣100分; 5.经过听证的许可申请,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扣100分; |
|
||
许可决定 |
6.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扣100分; 7.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扣100分; |
|
||
文书制作 (18分) |
文书制作基本情况 |
18分 |
8.文书有修改的,未经加盖印章、签字等方式确认的,扣0.5-1分; 9.文书文字潦草、难以辨认、文面不整洁的,扣0.5-1分; 10.需要审核、审批的文书未经审核、审批的,扣1-3分;审批、审核意见表述不明确、有歧义的,扣0.5-1分; 11.文书中申请人等相关人员、相关材料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0.5-1分; 12.文书未填写案由或者对外使用的文书未编注案号的,扣0.5-1分; 13.文书中有关场所、时间的记载不准确、不具体的,扣0.5-1分; 14.需要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文书,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等方式确认的,扣2-4分; 15.对外使用的文书中执法机关未填写单位全称的,扣0.5-1分;未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每一例扣3分; 16.文书制作有其他不规范情形的,扣0.5-1分; |
|
证据 (10分) |
证据基本情况 |
10分 |
17.缺少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扣3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缺少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的,扣2-4分; 18.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的,扣3分; |
|
许可程序 (67分) |
申请 |
9分 |
19.接受申请材料未出具接受凭证的,扣2分; 20.申请材料清单记载不详细或者不准确的,扣1-2分; 21.对申请材料未进行审核并记载“与原件核对无误”等类似字样的,扣1-2分; 22.申请材料不全的,未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的,扣3分; |
|
受理 |
5分 |
23.对行政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未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的,扣3分; 24.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未说明依据(理由)的,扣1-2分; |
|
|
现场核查 |
4分 |
25.核查内容、结果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扣1-2分; 26.执法人员核查后未根据核查情况出具核查意见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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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申辩 |
4分 |
27.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执法机关未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利的,扣2-3分; 28.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时,未记录陈述申辩内容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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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3分 |
29.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专家评审等程序,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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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 |
14分 |
30.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时,执法机关未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扣2-3分; 31.举行听证前未按规定告知有关人员的,扣2-3分; 32.应当公告的听证未进行公告的,扣3分; 33.举行听证未制作听证笔录的,扣3分;听证笔录记载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扣1-2分; |
|
|
许可期限 |
10分 |
34.许可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扣5分; 35.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的,扣3分; 36.延期审批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扣2分; |
|
|
审批 |
2分 |
37.需要报经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许可申请,许可办理建议文书未明确办理建议的,扣2分; |
|
|
决定 |
10分 |
38.许可决定文书未载明准予(不予)许可的依据(理由)的,扣2-4分; 39.许可决定文书未载明准予(不予)许可决定的内容的,扣4分; 40.许可决定文书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或者期限的,扣1-2分; |
|
|
送达回证 |
4分 |
41.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件未及时送达当事人的,扣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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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案 |
2分 |
42.结案文书未载明审批结果的,扣2分; |
|
|
归档 (5分) |
卷宗管理 |
5分 |
43.案卷无封面、备考表或者封面、备考表填写不规范,扣0.5-1分; 44.卷内无目录的、卷内目录制作不规范、目录与资料不对应、资料排序不规范或者未编写页码的,每一项扣0.5-2分; 45.卷内缺少案件材料、有与案件无关的材料的,扣0.5-1分; 46.卷内资料破损未修补、小页纸未用A4纸托底粘贴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的证明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0.5-1分。 |
|
附件5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分值 |
评查标准 |
备注 |
案卷合法性
|
主体部分 |
扣分 |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扣100分; 2.行政处罚对象认定错误的,扣100分; |
|
事实部分 |
3.主要事实不清楚或者认定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4.孤证认定违法事实或者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扣100分; 5.伪造证据做出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
|
||
法律依据 |
6.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的,扣100分; |
|
||
程序部分 |
7.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程序的,扣100分; 8.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扣100分; 9.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送达的,扣100分; |
|
||
文书制作 (20分) |
文书制作基本情况 |
20分 |
10.对外使用的文书中执法机关未填写单位全称的,扣0.5-1分; 11.文书有修改的,未经加盖印章、签字等方式确认的,扣0.5-1分; 12.文书使用推测性、含义不清词句的,扣0.5-1分; 13.需要内部审核、审批的文书未经审核、审批的,扣1-3分;审批、审核意见表述不明确、有歧义的,扣0.5-1分; 14.文书文字潦草、难以辨认、文面不整洁的,扣0.5-1分; 15.文书未填写案由或者对外使用的文书未编注案号的,扣0.5-1分; 16.文书中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车船等涉案物品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0.5-1.5分; 17.需要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文书,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等方式确认的,扣2-4分; 18.使用一个送达回证送达多个文书的,扣1分; 19.文书中有关场所、时间的记载不准确、不具体的,扣0.5-1.5分; 20.对外使用文书适用的法律依据未写明具体内容的,扣0.5-1分; |
|
执法程序 (75分) |
执法程序基本情况 |
14分 |
21.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扣除该执法环节的全部分数; 22.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和申请回避等相关权利的,扣1-5分; 23.撤销、变更处罚决定缺少必要程序的,扣1-2分; 24.缺少相对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扣3分;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缺少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的,扣2-4分; |
|
立案审批 |
4分 |
25.立案案件缺少案件来源材料的,扣1分; 26.未按照规定及时立案的,扣1分; 27.案件基本情况描述不清楚或者不符合实际的,扣1分; 28.立案依据填写错误的,扣1分; |
|
|
现场笔录 |
4分 |
29.现场笔录记载的主要内容不完整,不能客观反映现场真实情况的,扣1-2分; 30.内容中使用推测性语言或者对案件进行主观定性的,扣1-2分; |
|
|
勘验(检查) |
3分 |
31.勘验(检查)资料不齐全,笔录主要内容不准确、不能全面记载勘验(检查)情况,勘验(检查)结果不明确、不具体的,扣1-3分; |
|
|
询问 |
4分 |
32.在一份询问笔录中同时询问多人的,扣2分; 33.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不全面,叙述不清楚,描述不准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扣1-2分; |
|
|
|
||||
证据登记保存 |
5分 |
34.证据登记保存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3分; 35.证据登记保存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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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处理意见 |
4分 |
36.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证据描述不具体、不准确、不完整的,扣1-2分; 37.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不明确的,扣1-2分; |
|
|
陈述申辩
|
4分 |
38.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未作记载或者记载不完整的,扣0.5-2分; 39.未对当事人的实质性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核的,扣2分; |
|
|
听证 |
5分 |
40.举行听证前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有关事项的,扣1分; 41.举行听证需要公告而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告的,扣1分; 42.举行听证未制作听证笔录或者听证笔录记载不全面、不准确的,扣0.5-1.5分; 43.听证结束后,未制作听证报告书或者报告书内容与听证内容不一致的,扣0.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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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讨论 |
5分 |
44.案情介绍、讨论过程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扣1-2分; 45.参加讨论人员意见表达不明确,有歧义的,扣0.5-1分; 46.集体讨论无结论性意见或者结论性意见不明确的,扣1-2分; |
|
|
行政处罚决定 |
11分 |
47.对听证、陈述申辩、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形的采纳情况未说明理由的,扣1-2分; 48.适用法律规定名称填写不完整或者引用的规范未具体到条、款、项、目的,扣0.5-1.5分; 49.从轻、减轻处罚缺少相关证据证明其法定情形的,扣2-4分; 50.行政处罚决定不合理或者自由裁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2.5分; 51.未告知当事人执行的相关信息或者告知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扣0.5-1分; |
|
|
送达 |
2分 |
52.被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未填写或者填写不完整的,扣0.5-2分; |
|
|
纠正违法行为 |
4分 |
53.未依法责令当事人纠正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的,扣3分; 54.告知当事人的改正方式、改正内容不明确的,扣0.5-1分; |
|
|
执行 |
5分 |
55.未按规定实施罚缴分离的,扣2分;当场收缴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解缴的,扣0.5-1分; 56.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2分; |
|
|
结案报告 |
1分 |
57.案件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不明确的,扣0.5-1分; |
|
|
归档 (5分) |
卷宗管理 |
5分 |
58.案卷无封面、备考表或者封面、备考表填写不规范,扣0.5-1分; 59.卷内无目录的、卷内目录制作不规范、目录与资料不对应、资料排序不规范或者未编写页码的,扣0.5-2分; 60.卷内缺少案件材料、有与案件无关的材料的,扣0.5-1分; 61.卷内资料破损未修补、小页纸未用A4纸托底粘贴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的证明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0.5-1分。 |
|
附件6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分值 |
评查标准 |
备注 |
案卷合法性 |
主体部分 |
扣分 |
1.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扣100分; 2.被强制的主体、对象认定错误的,扣100分; |
|
事实部分 |
3.事实认定不清楚或者认定错误的,扣100分; 4.可以通过非强制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行政强制的,扣100分; |
|
||
法律依据 |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扣100分; 6.实施行政强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的,扣100分; |
|
||
程序部分 |
7.未按照批准、告知(理由、依据、当事人权利)、实施、现场记录等法定环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或未按照催告(公告)、批准、执行等法定环节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扣100分; 8.强制措施决定书等外部文书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送达的,扣100分; |
|
||
文书制作 (20分) |
文书制作基本情况 |
20分 |
9.对外使用的文书中执法机关未填写单位全称的,扣0.5-1分; 10.文书有修改的,未经加盖印章、签字等方式确认的,扣2分; 11.文书中使用推测性、含义不清的词句的,扣1分; 12.需要内部审核、审批的文书未经审核、审批或意见表述不明确、有歧义的,扣1-2分; 13.文书文字潦草、难以辨认、文面不整洁的,扣0.5-1分; 14.文书未填写案由或者对外使用的文书未编注案号的,扣0.5-1分; 15.文书中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车船等强制对象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0.5-2分; 16.需要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文书,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扣2-4分; 17.使用一个送达回证送达多个法律文书的,扣2分; 18.文书中有关场所、时间的记载不准确不具体的,扣1分; 19.决定文书中未载明具体法律法规依据的条文内容的,扣2分; |
|
执法程序 基本情况 (15分) |
执法程序基本情况 |
15分 |
20.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和申请回避等相关权利的,扣15分; 21.撤销、变更、中止、终止等强制决定缺少必要程序的,扣15分; 22.缺少相对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扣5分;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缺少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的,扣5分;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流程(32分) |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 |
5分 |
2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期限记载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扣1-2分; 24.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记载的,扣5分; |
|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
5分 |
2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理由、依据、方式、期限告知不准确、不完整的,扣1-3分; 26.未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以及未明确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法院的,扣2-4分; |
|
|
现场笔录
|
8分 |
27.现场笔录的主要内容不准确,未采用第三人称客观、全面记载现场事实、过程和结果等情况的,扣2-5分; 28.现场笔录未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见证人意见的,扣2分; 29.有推测性的语言或者对案件进行主观定性的,或者采取问答形式记录的,扣1-3分; |
|
|
扣押清单 |
5分 |
30.扣押非涉案物品,或扣押生活必需品的,扣3-5分; |
|
|
除外期间告知 |
2分 |
31.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技术鉴定,没有记载委托实施情况的,扣1分; 32.没有告知当事人除外期间的,扣0.5-1分; |
|
|
延长扣押 |
2分 |
33.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的,扣2分; 34.未告知当事人延长扣押的具体期限的,扣1分; |
|
|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5分 |
35.未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扣5分; 3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双方交接的书面凭证的,扣3分; 37.双方交接的书面凭证中对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相关情况未予记载或者记载不清楚的,扣1-2分; |
|
|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流程(23分) |
催告及公告 |
5分 |
38.未告知当事人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要求及相关事项或者告知不明确的,扣1-3分; 39.按规定应当公告而未公告的,扣3分; |
|
陈述申辩 |
4分 |
40.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记录不完整的,扣1-3分; 41.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审核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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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决定 |
4分 |
42.做出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时间、对象及执行方式告知不准确的,扣1-4分; |
|
|
代履行决定 |
5分 |
43.不符合法定情形实施代履行的,扣4分; 44.代履行决定书中没有记载法律依据、代履行人、代履行方式、时间、标的、费用预算等内容的,扣1-3分; 45.行政强制立即代履行的,事后未书面告知当事人代履行情况的,扣2分; |
|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5分 |
46.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执行法院等相关信息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扣1-2分; 47.申请事项描述不规范、不完整的,扣1-2分; 48.提交的附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扣1-2分; 49.依法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未履行移送程序的,扣5分; |
|
|
结案归档(10分) |
结案 |
3分 |
50.基本案情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扣1-3分; 51.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及强制执行结果记载不完整的,扣2分; |
|
卷宗管理 |
7分 |
52.案卷无封面、备考表或者封面、备考表填写不规范,未做到一卷一号的,扣0.5-1分; 53.卷内无目录的、目录制作不规范、目录与资料不对应、资料排序混乱的,扣0.5-1分; 54.卷内文书未编写页码或编写页码不规范的,扣1分; 55.卷内缺少相关案件材料、有与案件无关的材料或者金属物的,扣0.5-1分; 56.卷内资料破损未修补、小页纸未用A4纸托底粘贴或者铅笔、圆珠笔书写未复印归档的,扣0.5-1分; 57.案件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等材料无法归入案卷未做说明的,扣1分; 58.案卷归档不及时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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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2016年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优秀单位推荐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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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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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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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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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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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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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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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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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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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主要事迹要求不少于1000字(可另附页)。
附件8
2016年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先进个人推荐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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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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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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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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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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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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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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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政执法 工 作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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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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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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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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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主要事迹要求不少于1000字(可另附页)。厅直行业管理局推荐的个人,不需填写所在地市意见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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