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权限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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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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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道路客运或客运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或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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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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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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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客运、货运经营者、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动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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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客运班车、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终止班线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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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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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及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终止班线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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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客运经营者或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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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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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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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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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或客运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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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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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取得许可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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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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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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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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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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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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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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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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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未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行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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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危险品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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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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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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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培训许可证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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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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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客运或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3年内客运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或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或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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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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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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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仍继续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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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聘用无教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的;未配备满足教学需要数量的教练车或每辆教练车安排的学员人数超过规定的;将报废车、拼装车或技术状况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其他车辆用作教练车的;擅自修改授课内容或减少教学课时的;对未进行培训或未进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无教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的;(二)未配备满足教学需要数量的教练车或者每辆教练车安排的学员人数超过规定的;(三)将报废车、拼装车或者技术状况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其他车辆用作教练车的;(四)擅自修改授课内容或者减少教学课时的;(五)对未进行培训或者未进行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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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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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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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和已报废零部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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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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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报废车辆和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交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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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规定的证件或者未公示规定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规定的证件或者未公示规定的项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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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虚报、擅自减少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擅自更换零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虚报、擅自减少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擅自更换零配件的,责令补偿托修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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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未经维修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维修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交付使用的,按机动车每辆次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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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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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无资质许可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资质许可事项及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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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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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无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无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无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满足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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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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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及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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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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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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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在公路路口、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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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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