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12月13日,江西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宣传解读《条例》。
发布会上,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指出,省人大常委会与时俱进地修订《条例》,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法治保障的紧要任务。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深入推进道路运输管理法治化,强化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道路运输治理法治化水平。
副省长李贻煌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条例》落地生效,推动道路运输事业再上新台阶。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爱和表示,将加大宣贯力度,争取各方支持,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并将依法履职尽责,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出实招、见实效,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共7章85条。《条例》重新规范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将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出租汽车经营等许可事项由前置审批修改为后置审批;规定了班线客运、城市公交、巡游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市场经营主体。